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的原則
1、水系的背景斷面每年采樣一次。
2、飲用水源地、省級交界斷面中需要重點控制的監測斷面每年至少監測12次。
3、對于較大水系、河流、湖泊、水庫上的監測斷面逢單月采樣一次,全年監測6次;國控監測斷面(或垂線)每月采樣一次,一般在每月的5日-10日進行。
4、受潮汐影響的監測斷面的采樣,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。每次采集漲、退潮水樣分別測定。漲潮水樣應在斷面處水面漲平時采樣,退潮水樣應在水面退平時采樣。
5、如某必測項目連續三年均未檢出,且在斷面附近確定無新增排放,而現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況下,每年可采樣一次進行測定。一旦檢出,或在斷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現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時,即恢復正常采樣。
6、遇有特殊自然情況,或發生污染事故時,要及時采用應急監測方案,增加采樣頻次;局部水流域河道整治時,應在一定時期內增加采樣頻次,具體方案由整治工程所在的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。